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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李*等与王**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李*、李*与上诉人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提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9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期间,一六四团为鼓励职工发展畜牧业,连队职工只需缴纳4000元,就可在七连获得一处畜牧用房。原一六四团七连职工李**便与一六四团基建科达成购买协议,并在此居住。2006年7月,李**向一六四团基建科缴纳了购房款4000元。李**自2001年起,就与王**合伙养羊。2015年8月,李**病故,同年10月一六四团牧业公司(即一六四团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与居住在该畜牧用房的王**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王**领取补偿款247600元。另查明刘**系李**妻子,李凯系李**儿子,李*为李**女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李*、李*与上诉人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提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9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上诉人刘**、李*、李*的起诉。

一审刘**、李*、李*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653元;二审刘**、李*、李*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496元;二审王**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895元;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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