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福诉被告陕西省**)有限公司、陕西省安康市**新疆喀什分公司、尹**、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福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45元,减半收取2172.5元,由被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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