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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张*与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与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蒋**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蒋**称,库**法院在执行张*与其父母即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误将本人所有的位于库车**珠小区8号楼1单元502室的房产作为其父母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请求核实相关票据及房屋买卖合同后予以解除该房产的查封。

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库民初字第1765号生效判决,判决蒋**、梁**给付张*欠款360000元。该案在执行环节中,因被执行人蒋**、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4)库执民字第3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梁**、蒋**位于库车**珠小区8号楼1单元502室住宅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为其办理房屋过户、转让、抵押手续。异议期间,异议人蒋**向本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蒋**出生于1991年,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与蒋**、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中均无表述蒋**应当承担给付义务,故其与该案无任何关系,从其提交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来看,位于丝路明珠小区8号楼1单元502室的房产一套产权属其个人所有,本院将其作为其父母的房产进行查封虽为敦促其父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因其提出异议,本院继续查封确无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案外人蒋**所有的位于库车**珠小区8号楼1单元502室住宅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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