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豫薄标牌店诉被告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4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52元,由原告阿克苏市豫薄标牌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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