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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疆**有限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彼此?满意商贸**公司、夏**、洪**、夏**民事裁定书(7)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铖诉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重庆市**)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有限公司、重庆市**)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8820.41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8795.4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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