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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诉被告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韦**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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