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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吾甫诉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大方圆大药房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诉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大方圆大药房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均不服乌高(新)劳仲(2016)第155号仲裁裁决书,先后诉至本院。因原告阿**的诉讼请求需与被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大方圆大药房的诉讼请求一并处理,原告阿**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阿**负担,退还原告阿**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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