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373元,邮寄费80元,合计45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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