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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责任公司与新疆**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与上诉人新**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海*、顾**到庭参加案件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公司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75696.86元,新能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8840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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