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阿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疆阿拉**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王**、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21元退还上诉人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