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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拉**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魏*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阿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疆阿拉**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王**、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21元退还上诉人新疆阿拉尔上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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