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车成强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新**限公司、库车正**任公司、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车成强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3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546元,由原告库车成强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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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