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与被告张中锋(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张中锋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王**的反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反诉原告张中锋撤回对反诉被告王**的反诉。
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62.5元,退还反诉原告1562.5元,本院收取的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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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