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因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硕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及其委托代理人郁**,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费**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查明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和硕县人民(2014)和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和硕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