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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因与被申请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级人民法院(2014)巴*一终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吕**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不以辣椒苗是否合格为给付货款的前提条件,判决我向张**支付2011年度的辣椒苗款是错误的。2、原审判决我向张**支付2012年度育苗种子款31500元亦是错误的。请求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吕**提出的第一个申请再审理由。张**向吕**出售了辣椒苗,吕**理应按合同约定向张**支付购买辣椒苗款。虽然吕**向原审法院提出张**给其提供的辣椒苗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在一审中未提出反诉,且其已就张**于2011年给其提供的辣椒苗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为由,在另案中,对张**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判决吕**向张**支付2011年度的辣椒苗款并无不妥,并不影响吕**依法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关于再审申请人吕**提出的第二个申请再审理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吕**应向张**提供种子,但吕**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张**履行了提供种子的义务,故原审法院对张**要求吕**向其支付2012年辣椒种子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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