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汇嘉时代**北京路购物中心与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新疆汇嘉**北京路购物中心向本院申请撤销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乌劳人仲裁字第990-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新疆汇嘉**北京路购物中心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撤回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汇嘉**北京路购物中心与张**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完毕,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乌劳人仲裁字第990-1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申请人新疆汇嘉**北京路购物中心撤回撤销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新疆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购物中心撤回撤销申请,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乌劳人仲裁字第990-1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新疆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购物中心己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新疆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购物中心负担,余款200元退还申请人新疆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购物中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