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汇嘉时代**北京路购物中心与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新疆汇嘉**北京路购物中心向本院申请撤销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乌劳人仲裁字第981-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疆汇嘉时代**北京路购物中心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王**亦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在期限内以新疆汇嘉时代**北京路购物中心为被告,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针对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乌劳人仲裁字第981-1号仲裁裁决书,王**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疆汇嘉时代**北京路购物中心向本院申请撤销,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对新疆汇嘉时代**北京路购物中心的撤销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新疆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购物中心要求撤销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乌劳人仲裁字第981-1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新疆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购物中心已预交),由本院退回新疆汇**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购物中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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