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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谢**、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谢**、被告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减少诉讼标的795000元,减少后的诉讼标的10000,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张**负担。余款118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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