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印刷厂与乌鲁木**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新**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与被申请人乌鲁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乌鲁**委员会(2014)乌仲裁第33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印刷厂委托代理人艾**、顾**,被申请人比**司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印刷厂申请称:一、裁决书中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四项裁决均在2008年7月18日的《合作协议》中没有约定,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委无权仲裁。二、涉案房屋属职工集资房,比**司不符合集资规定,《合作协议》违反国家关于单位集资的规定,属恶意串通,损害职工利益,《合作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三、《合作协议》没有约定地下车库和车库的分配内容,裁决书裁决我方如不能交付地下室和车库,按市场价进行货币补偿;将整个地下室和车库面积认定为增加面积进行处分,明显有误。请求:一、撤销(2014)乌仲裁第33号《裁决书》第一、二、三、四、五项裁决;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答辩情况

被申**特公司答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是整栋楼的约定,第三条约定以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图为准。申请人因为更换领导,故不愿意履行合同。二、裁决书未超过仲裁范围。对方自己做的规划图是没有地下车库。双方的合作协议是要建集资房,我方不是以集资人身份获取的房屋。三、双方约定以规划审定部门的规划图为准。四、对方称我方收回房屋,对方职工不够了,我方认为其实房屋是增加了,不存在对方所述房屋不够的问题。四、本案既没有伪造证据,也没有超出仲裁范围,故应当维持仲裁书裁决的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六种可撤销的情形。

对于申请人印刷厂提出协议条款对增加面积部分分配的全部内容中,没有关于地下室和车库的约定,仲裁委超范围仲裁错误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第八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协商解决相关争议,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对车库、地下室部分进行明确的分割等约定,但双方基于该建筑物的合作协议约定了仲裁解决的事宜。根据上述解释规定,可以认定为涉及建筑物的约定范围变更等事项的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符合上述规定,对申请人印刷厂的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申请人印刷厂提出合作协议应确认无效的申请理由。本院认为,撤销仲裁裁决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申请人提出合作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签订,损害职工利益的理由,并不是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印刷厂的该申请理由,本院无法予以采纳。

同理,对于印刷厂提出裁决书裁决错误,不公正的申请理由,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印刷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故对印刷厂的上述申请理由,证据不足,本院无法予以采纳。

综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印刷厂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撤销裁决的理由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列举的情形,故印刷厂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新**艺印刷厂要求撤销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2014)乌仲裁第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00元(印刷厂已付),由印刷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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