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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