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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与刘**、刘**、刘**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潘*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3)哈市民一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3)哈市民一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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