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受理权限:特别受理权限(相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俞**,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奎屯市,现下落不明。
被告:杨*,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
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黄**与被告俞**、杨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以被告俞**下落不明,不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俞**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