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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博**责任公司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乌苏市博**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乌苏市博**责任公司以与被告陈**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苏市博**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64元,合计89元,由原告乌苏市博**责任公司承担89元(原告乌苏市博**责任公司已预交8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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