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琚四清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琚四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琚四清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琚四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55元,共计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琚四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克拉玛**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此和彼贸易中心,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新疆岳**责任公司与新疆克拉**发有限公司、克拉玛**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杨*、克**公司、人保财险克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熊**与杨*、克**公司、人保财险克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阿尼**工贸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马**、马占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开原**机械厂与任*、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某某、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闫*与曹**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人夏**、原审第三人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