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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琚四清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琚四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琚四清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琚四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55元,共计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琚四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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