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轮台县人民法院(2015)轮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雷**,被上诉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轮台县人民法院(2015)轮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轮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