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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许*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轮台县人民法院(2015)轮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雷**,被上诉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轮台县人民法院(2015)轮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轮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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