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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新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元,由上诉人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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