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元,由上诉人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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