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图**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舒克市人民法院(2015)图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图**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图木舒克光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图**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6元,减半收取2613元,由上诉人图**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