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二初字第1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曹*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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