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丑*泽诉被告立**司提供劳务者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丑*泽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丑**认为以提供劳务者害责任诉讼,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72元,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丑洋泽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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