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库车县乌恰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车县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上诉人库车县乌恰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库车县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库车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31元退还上诉人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