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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诉被告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称:2015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所持有的库车县本色酒吧20%的股权以300000元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支付100000元,剩余款项于第一笔转让金支付后四个月支付。被告未按约支付转让金,原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股权转让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9770.4元(2015年5月1日-2015年9月15日,共计138日,300000元×5.75%÷365×1.5=47.2元/日,47.2元/日×138日=9770.4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股权转让金属实,我应当向原告支付,因没有能力支付,所以没有按约支付,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同意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原、被告等人合伙经营库车县本色酒吧。2015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库车县本色酒吧20%的股权以300000元转让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现金方式支付100000元,剩余款项200000元于第一次付款后的四个月内付清。但是被告一直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股权转让协议、合伙投资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义务,被告就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原告支付价款,现被告拒付价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9770.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支付股权转让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9770.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5947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973元,由被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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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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