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海**任公司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海**任公司收到本院下发的预交诉讼费的通知书后,在催告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邓如意与黎**、闫本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司与麦得隆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骆发生与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雷军、平安财**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苟**、锦**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新疆天**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新疆天**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再尼古力·肉孜与新疆天**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新疆天**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沈阳汇**有限公司与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