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海**任公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海**任公司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海**任公司收到本院下发的预交诉讼费的通知书后,在催告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