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如意与被告黎**、闫本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闫本战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如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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