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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