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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新疆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新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99.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99.59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5999.5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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