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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被告朱*、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诉被告朱*、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明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将诉讼标的12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标的1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已预交2700元,余款2650元,本院退还原告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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