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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城**用品店与拜城**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拜城县小玲**西洗煤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拜城**用品店于2016年4月25日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拜城**用品店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拜城**用品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拜城**用品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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