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拜城县小玲**西洗煤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拜城**用品店于2016年4月25日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拜城**用品店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拜城**用品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拜城**用品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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