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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红兵与张新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芦红兵因与被申请人张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一终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芦红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称:张**提供的担保书中关于向张**归还借款本息的内容没有明确利息的起算时间和支付标准,实际上我出具给张**的借条上没有利息约定,也从未认可应向张**支付利息。综上,张**关于我应向其支付利息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提交意见称:我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借款有利息约定,芦红兵关于双方没有利息约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芦红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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