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新疆众**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3651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62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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