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新疆维吾**生活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于芳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生活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生活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五终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于*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于芳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