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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陆桥**山口分公司与阿拉山**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输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上诉人阿**品有限公司书面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交费期限内上诉人未交纳上诉费,期限届满后,经我院多次催缴,上诉人阿**品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阿拉山**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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