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克拉玛**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独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许**应向申请执行人杨**偿还借款30000元,赔偿交通费1017.5元、住宿费1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6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67元,以上合计32044.50元。本院采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的工资收入的方式执行回案款11366元及申请执行费367元,剩余案款20311.50元被执行人许**至今未履行。
法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名下有位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锦绣花园18栋9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许世银所有的位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锦绣花园18栋9号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间为三年。
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