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4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即658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