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原告索生强与被告董*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原告索生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原告索生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原告索生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2.58元(原告已预交),因法庭调查结束前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申请撤诉,本院实收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60原,合计85元由原告杨**、原告索生强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