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索生强与被告董*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原告索生强与被告董*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原告索生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原告索生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原告索生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2.58元(原告已预交),因法庭调查结束前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申请撤诉,本院实收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60原,合计85元由原告杨**、原告索生强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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