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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宏博钢结构加工部与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宏博钢结构加工部与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尔勒宏博钢结构加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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