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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陆**、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陆**、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5125元,退还原告51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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