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张**诉被告于东营、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张**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魏**、张**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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