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奎屯易养堂推拿按摩店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奎屯易养堂推拿按摩店(以下简称易养堂按摩店)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查明,奎屯易养堂推拿按摩店已于2015年4月27日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应当适格。本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25日以奎屯易**推拿按摩店为被告向**提起民事诉讼,而奎屯易**推拿按摩店已于2015年4月27日注销登记,即在原告起诉时,奎屯易**推拿按摩店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再作为诉讼的当事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预付),依规定退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