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周**因与上诉人新疆顺**有限公司、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七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任**和周**共同委托代理人韩**,上诉人顺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以及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七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任**、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22元,退还任**、周**。新疆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61元,退还新疆顺**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