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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周**与新疆顺**有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周**因与上诉人新疆顺**有限公司、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七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任**和周**共同委托代理人韩**,上诉人顺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以及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七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任**、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22元,退还任**、周**。新疆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61元,退还新疆顺**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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