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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上诉人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小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4)博小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90.7元,退还上诉人张世立770.7元、退还上诉人刘**412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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