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敏诉被告新疆**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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